演唱会假唱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歌手或被行业

发布时间:2023-12-06 23:53:20 发布作者:上海五星体育在线直播

  近日,话题“演唱会被质疑假唱”持续发酵,12月4日,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表示,已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要求主办方配合调查,待有关情况依法核实后,将及时回应网友关切。

  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违反了哪些法规,举办单位及歌手将承担什么后果?消费者遭遇假唱演唱会该如何维权,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

  许浩律师称,在行政法规层面,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理应当派专人对演出做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其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浩律师认为,在行业自律方面,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还违反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一旦被认定违反从业规范,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

  首先,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来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其次,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包括: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协同别的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此外,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在民事法律层面,许浩律师称,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能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许浩律师说,如消费的人在看演唱会时发现演出者假唱,可联系主办方或售票平台做协商;如果未能处理问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或向当地文化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在上述维权方式之外,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办方或演员承担合同违约、欺诈的相应赔偿。

  有网友称,演唱会一般涉及人数众多,票款巨大,如果歌手在演唱会假唱就是诈骗行为。对此,许浩律师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但演唱会假唱是歌手在现场演出中以假唱的手段欺骗观众,属于民事欺诈,是合同违约的一种,并不涉及刑事犯罪。